民航局关于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运营 民用机场的意见

提供者:  来源:河北天启通宇航空器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国DTA航空,天启通宇航空,JRO自转旋翼机,COMBO(亢保)动力三角翼,旅行者动力三角翼   时间:2018-04-19  

民航局关于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运营 民用机场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航空运输、服务保障企业,各机场公司,局属各单位:

民用机场是航空运输和城市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是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激发市场活力,加大对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投资力度,积极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民用机场建设和运营,提升机场服务质量和效率,依法保障社会资本的合法权益,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民航实际,现就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运营民用机场提出以下意见。


一、全面放开民用机场建设和运营市场

(一)符合全国民用运输机场布局规划、国家批准的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以及行业发展规划的运输机场项目,均向社会资本开放。

(二)减少国有或国有控股的运输机场数量。除枢纽机场和具有战略意义的运输机场保持国有或国有控股外,其他运输机场对国有股比不作限制。进一步放开运输机场对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和包括航空油料供应在内的服务保障企业的投资限制。

(三)全面放开通用机场建设,对投资主体不作限制。全面放开通用机场和其他市场主体之间的投资限制。

(四)放开民航中介服务市场,扩大民用机场专业领域从业主体规模,符合相应资质要求的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以及其他投资经营主体,可单独或组成项目联合体全面参与民用机场咨询、设计、建设、运营、维护等业务。


二、创新民用机场建设和运营投融资方式

(五)通过特许经营、经营权转让、股权出让、委托运营、整合改制等资本运作方式,广泛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民用机场及其服务配套设施项目的建设和运营。

(六)社会资本可通过专项信托计划、认购股权投资基金等方式参与民用机场投资活动。

(七)社会资本可通过综合开发民用机场周边用地或临空经济区范围内土地、物业、商业、广告等资源的方式建设运营机场服务配套设施。


三、加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政策支持

(八)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进一步简化社会资本投资民用机场及其服务配套设施项目的审批程序,取消民间资本投资民用机场(军民合用机场除外)航站楼、货运仓储、地面服务、航空配餐、旅客过夜用房、停车场、能源保障、航空运输销售代理、航空燃油储运加注等经营性项目的投资核准。

(九)深化机场收费改革,完善机场收费价格形成机制,积极有序放开民用机场竞争性领域或环节的价格,创新价格管理方式,激发社会资本活力。

(十)对于社会资本参与的新建、改扩建机场项目,与政府投资机场项目享受同等政策待遇,按照民航固定资产投资补助政策享受民航发展基金补助;对于社会资本投资运营的民用机场项目,依据政策规定享受民航局运营补贴。

(十一)社会资本投资民用机场项目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等规定条件的,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

(十二)向社会公开发布民用机场发展规划、行业政策、技术标准、建设项目等信息,保障社会资本及时享有相关信息。依法加强对社会资本投资建设运营民用机场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建立健全守法信用体系,强化质量、安全监督,依法开展检查、验收和责任追究。




民航专项基金投资补助机场建设项目

实施办法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是重要的公益性交通基础设施,服务于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改革开放以来,全国机场的数量不断增加,规模不断扩大,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基本满足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但机场布局还有待优化,枢纽机场功能仍需要完善,机场安全设施 设备建设还需要加强。为充分发挥民航专项基金的宏观调控作用,支持和服务地方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遵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构建新一代民用航空运输机场体系,保证行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为目标,在确立地方政府和机场管理机构在机场建设、投资、管理和安全运行的主体地位的基础上,转变政府职能、规范投资行为,在投资方向上应更加注重安全性、公益性和政策性,在资金安排上应更加注重科学、公平、有效和透明,加强资金监管力度。

(二)基本原则。有利于贯彻落实国家宏观经济发展战略和行业发展规划,有利于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促进机场安全水平、技术水平和整体管理水平的提高,有利于调动各方面投资机场的积极性,有利于充分发挥行业管理职能。民航专项基金的使用要量入为出、以收定支、合理安排。


二、项目、地区及机场类别的划分

为充分发挥民航专项基金的调控作用,充分体现“向安全建设倾斜、向不发达地区倾斜、向中小机场倾斜”的政策导向,根据项目的重要程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和航空发展状况以及机场的经营和融资能力进行分类,安排资金时采取逐级倾斜的机制。

(一)项目类别(民航专项基金补助的项目范围)。民航专项基金投资补助机场项目的范围是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建设项目。按照大类分为新机场项目和现有机场改扩建项目:

新机场项目:新建民用机场、军产机场军民合用改扩建、停航机场复航改扩建等工程。    

现有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改扩建项目包括单体类项目和综合类项目,共分为六类:

单体类项目:第一类为机场空管项目;第二类为安全保安项目(含安检、飞行区围界和巡场路、助航灯光设施、安防系统、应急救援设施设备、除雪除冰驱鸟设备等);第三类为飞行区保障项目(含跑道加固、盖被;滑行道加固、盖被;飞行区排水防洪改造;消防设施设备;飞行区供电设施设备)。    

综合类项目:第四类为飞行区扩建、第五类为整体改扩建(含迁建)、第六类为航站区扩建。

其它:体现国家行为的建设项目以及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机场固定资产损失的项目。    

地区类别。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财政状况(主要指标为财政收支比),结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各省航空发展水平,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为四类地区。    

第一类地区:北京市、上海市、浙江省、江苏省、山东省、福建省、广东省和海南省;

第二类地区:辽宁省、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和安徽 省;

第三类地区:黑龙江省、吉林省、四川省、江西省、重庆市、云南省、贵州省、陕西省和广西自治区;

第四类地区:西藏自治区、新疆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宁夏自治区、青海省和甘肃省。    

(二)机场类别。根据全国机场的经营情况和盈利及融资能力,按照机场年旅客吞吐量分为四类机场。第一类机场:年旅客吞吐量800 万人次(含)以上的机场;第二类机场:年旅客吞吐量200(含)-800 万人次的机场;第三类机场:年旅客吞吐量50(含)-200 万人次的机场;第四类机场:年旅客吞吐量50 万人次以下的机场。


三、资金管理

(一)民航总局投资补助资金的来源为民航机场建设管理费(集中部分),作为政府性基金主要用于机场建设项目。

(二)民航专项基金为国有资金,使用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原则上作为国家资本金计列入帐。

(三)投资补助资金划分为新建机场资金和机场发展资金两部分进行管理。其中,新建机场资金原则上用于新机场项目;机场发展资金原则上用于现有机场改扩建项目。民航总局根据五年机场建设规划中新机场项目和改扩建项目的情况确定新建机场资金和机场发展资金的比例。

(四)民航总局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五年规划期间机场投资补助额度实行总量管理。其中,新建机场资金额度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纳入民航机场布局规划的新机场项目的情况,结合地区类别、机场类别测算确定;机场发展资金额度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现有各机场的旅客吞吐量,结合地区类别、机场类别,按逐级向不发达地区和中小机场倾斜的原则,采用累进制的计算方法测算确定。民航总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根据测算的情况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协商确定五年规划期间机场建设项目实施计划、地方政府投入资金和总局补助规模。五年规划中期,视资金征收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整。


四、项目管理

(一)申请条件

申请民航专项基金投资补助的机场建设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全国民航机场布局规划和五年民航机场建设规划;

2、符合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批准的机场总体规划;

3、符合民航行业标准、技术规范要求;

4、符合国家土地、环保和节能规定;

5、符合规定的审批程序;

6、配套资金必须落实

7、服从和接受民航各级行政管理机构的行业管理和监督。

(二)审批管理

民航总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在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协商确定五年规划期间机场建设项目和投资补助总规模的前提下,对项目实行民航总局、民航地区管理局分级管理。对民航地区管理局办理的项目,民航地区管理局须严格遵照民航总局制定的政策规定和投资补助指导标准,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对申请项目进行审批或会同地方投资主管部门办理,项目批准后报民航总局备案,由总局列入年度计划。对民航总局负责办理的项目,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进行初审,民航总局根据初审意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和投资补助指导标准办理。对超出民航总局审批权限的项目,民航总局在报送行业主管部门意见时,明确投资补助的额度。民航总局将根据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对政策规定和有关标准进行调整,并监督检查民航地区管理局执行情况,对不符合民航总局投资补助政策的项目,民航总局有权取消该项目。具体程序和权限划分另行制定。

(三)预算、年度计划和投资统计管理获得投资补助的项目单位须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报送项目年度预算和年度投资计划申请,并按民航总局有关规定及时报送年度民航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数据。民航地区管理局汇总上报民航总局,民航总局根据批准的预算和工程进展、配套资金到位的情况下达年度投资计划和编制统计报表。


五、项目实施要求

获得民航专项基金投资补助的项目及项目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必须落实以下要求:

(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要求和民航行业规章和标准,不得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不得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资补助资金。

(二)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民航行业招标投标规定依法开展招标工作。

(三)应按照民航总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的要求定期报告项目实施情况和重大事项。

(四)地方政府和项目单位承担的配套资金应按时、足额到位。

(五)民航专项基金为国家资本金,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入帐,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六、监督检查

(一)使用投资补助资金的项目要接受民航总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按有关规定进行的检查和审计。同时接受国家投资主管部门、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据职能分工对补助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二)民航各级管理机构对投资补助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包括: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查、招投标管理、资金预算核报、资金拨付、施工、工程验收等。    

(三)使用投资补助资金的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民航总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可以责令其整改,核减、收回或停止拨付投资补助资金:

1、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投资补助资金的;

2、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资补助资金的;

3、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的;

4、不执行民航行业规章和标准的;

5、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建设实施或竣工的;

6、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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